来源:上海要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4-07-28 21:43:25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解除股东的身份地位,而必须遵循相应的规范法律程序以及必要的事实条件才得以进行。具体而言,对于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实施了非法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公司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来采取解散其股权的措施。若在此类情况下,该等股东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补缴或归还出资的义务,那么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的方式,正式解除其作为股东的资格。
然而,如果该等股东试图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解除行为无效,那么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