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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04 12:55:30
王某于2018年10月1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7万元的遗产由其独生女李甲继承。债权人陈某持王某生前打下的9.5万元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代替王某偿还。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因交通事故死亡,发生了主体的灭失。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固内向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李甲仅需要在其继承的7万元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李某承担责任即可。陈某剩余的2.5万元债权则无法得到保障。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与其经济状况密切相关。
一般而言,债务人死亡前,债务履行与债务人创造价值的能力紧紧相关;而债务人死亡后,债务的履行则与债务人遗留的财产状况联系密切。从理论上讲,无论债务人是否死亡,债务都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债务人死亡后更为凸显,这是因为一方面债务人死亡后经济状况基本确定;另一方面债务人死亡后,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会再有增加好转的可能;最后,债务人死亡后确定债务继承人也使追债过程更加烦琐自然人的人格由出生而取得至死亡而消灭,因此自然人的人格并不与财产联系。
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仍有可能留有遗产,则其生前所欠债务可以在遗产范内能得到清偿。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