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讨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3-04-05 13:54:16
本案原告是上海的一家生产型公司,起诉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且逾期已经长达一年。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企业败诉,被告胜诉无需支付原告货款,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案情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从2017年8月起建立买卖关系(无书面订单),乙公司有货物需求时,均以电话联系,甲公司接到电话,了解数量和型号后,派公司司机送货,有送货单,乙公司当场根据送货单清点数量,没有在送货单签署,30天账期到期后,也没有对账单,甲公司电话告诉乙公司货款数量,乙公司老板朋友个人账户向甲公司老板个人账上转账支付货款。 本案证据 甲公司起诉催讨货款,出示的证据有:1、甲公司与乙公司老板的电信通话记录清单,记录电话号码及通话时长;2、甲公司的送货单(乙公司没有任何签署记录);3、甲公司老板账户收到乙公司货款流水详单(转款记录无备注);4、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本案起诉催讨货款输了官司的原因分析
在开庭质证环节,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被质疑。
证据1,电信通话清单,只能证明双方打过电话,并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2,甲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是甲公司自行单方制作的单据,甲公司可以随意填写内容,送货单甚至连乙公司名称都没有。而且没有乙公司员工签字或者盖章,不具有真实性。 证据3,仅能证明有过钱款往来,并不能证明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原告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甲公司需要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交易关系,及拖欠货款的金额。本案中,原告起诉催讨货款,证据既没有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的证据,也有证据证明拖欠货款的金额。原告自然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输了官司。 尾语 上述评析案件显示,中小企业在企业运营管理中存在严重的不规范,随意性强,或者说没有吃过法律的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严重不足。这个案件起诉催讨货款为什么会输,会逆向思考的朋友应该已经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