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讨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3-04-04 12:59:01
任某开办了名为“全大福金全店”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黄金成品。后因任某欲转投其他行业,决定解散“全大福金店”。
2021年3月8日,“全大福金店”经清算后解散。债权人黄某为原“全大福金店”的供货商,在“全大福金店”经营期间,尚有20万元的货款余款尚未结清。清算期间,清算组已对黄某的偾权选行登记。2011年6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偿还“全大福金店”经营期间所欠货款。
本案中黄某的要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本案中债权人黄某在清算期间进行了债务登记,且在法定期间内向任某提出偿还要求。
上海讨债公司认为:作为原投资者的任某应对其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内的债务负责,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偿还责任。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灭失后,债权人虽可以向补充责任人直接主张权利,但仍最终难免落入由自然人、法人承担责任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