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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上海讨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3-04-10 21:24:49

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公司经营碰到需要清算注销的情形下,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比如:清算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情摘要:

1、2008年8月28日,纯梁公司与拓恒普公司建立建材买卖合同关系,纯梁公司履行了200万元的供货义务,拓恒普公司已付货款108万元,尚欠货款92万元,多次催讨后,仍然不支付。另外房某、李某和刘某为拓恒普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5%、35%、20%。

2、拓恒普公司因没有组织年检,2009年11月1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截止起诉之日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普公司没有实际办公经营业,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买卖合同案件,拓恒普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中止执行。随后,纯梁公司另外起诉拓恒普公司的三位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主张:拓恒普公司没有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被告房某、李某和刘某作为拓恒普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财务账册灭失,无法清算,导致纯梁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因此,三位股东应该对拓恒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拓恒普公司股东李某、刘某辩称:1.拓恒普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房某、李某、刘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普公司财产灭失;2.房某、李某、刘某也曾经委托律师对拓恒普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普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房某、李某、刘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纯梁公司对房某、李某、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拓恒普公司偿付纯梁公司货款98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房某、李某和刘某对拓恒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刘某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纯梁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普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某、李某和刘某作为拓恒普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天内及时组织清算。

因房某、李某和刘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普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故房某李某和刘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讨债公司观点:

拓恒普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十五天内,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视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不再受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不管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加入股东行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