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讨债公司 阅读:
时间:2023-04-11 21:10:32
公司被工商局吊销后,股东不组织清算,也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就剩下一个空壳,什么都没有了,那么公司所欠下的债务股东是否有责任承担?通过如下案例来分析:公司吊销不清算情况下,股东连带偿还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
案情摘要:
1、2010年3月10日,被告星源服装公司从原告启明公司处购得价值35万元的布料,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公司依旧没有支付货款。2012年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另,被告公司因逾期没有参加年检,没有提交年检报告,在2010年1月28日被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均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被告二李某、被告三何某是被告公司的两个股东。
3、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5万元,及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被告二李某、被告三何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三个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法院审理后判决:1.被告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5万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二李某、被告三何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争议焦点: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是合法的经营主体?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1、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清算注销公司前,仍可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买卖合同发生在吊销之后、注销之前,在法律意义上被告公司仍然存续,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
2、公司股东是否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在被告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公司股东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海讨债公司小贴士: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怎么样认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和被告公司无法清算?
1、关于如何认定股东怠于清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本案中,两个股东不仅未在法定期间内启动清算程序,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原告起诉之日,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长期不清算的行为足以说明股东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符合《公司法》184条的规定。
2、关于如何认定无法清算?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判断无法清算的重要事实依据,本案中,被告公司已经歇业,公司只剩下空壳,两个股东也无法联系上,如果法院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灭失,原告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举证,上述法律规定将是空文,无法实操。因此在公司、股东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推定被告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无法清算。
公司吊销不清算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